發布日期:2023-07-12
?國家相關標準對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規定:
《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(GB 50144-2019)3.1.1條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
工業建筑在下列情況下,應進行可靠性鑒定:
1、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時;
2、使用用途或環境改變時;
3、進行結構改造或擴建時;
4、受災害或事故后;
5、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者出現較嚴重的腐蝕、損傷、變形時。
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(GB50292-2015)3.1.1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
民用建筑在下列情況下,應進行可靠性鑒定:
1、建筑物大修前;
2、建筑物改造或增容、改建或擴建前;
3、建筑物改變用途或使用環境改變前;
4、建筑物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;
5、遭受災害或事故時;
6、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較嚴重的腐蝕、損傷、變形時。
不按要求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的后果:
1、如果不按要求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,違反了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應規定,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;
2、如果不按要求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,違背了國家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規定,而強制性條文也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的重點,因此同時違背了相應的建設程序;
3、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筑,由于早期建造的建筑物安全度水準低,且經過長期的使用,結構出現了老齡化問題,如果不按要求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,結構存在安全隱患;
4、結構改造或擴建時,需要對建筑和設備進行改造或增容,從而引起結構體系、使用條件、傳力路徑等改變,如果不按要求進行鑒定,結構容易出現安全隱患甚至垮塌事故;
5、使用用途或環境改變時,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發生了改變,如果不按要求進行鑒定,不能滿足新的用途和環境的要求;
6、如果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結果不能真實反映房屋結構的真實狀況,容易誤導后期的改造和使用,從而為房屋結構安全埋下隱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