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日期:2018-01-09
東莞房屋安全鑒定的受理委托是什么?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。
(1)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房屋;
(2)公共場所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;
(3)由于行為人(含單位)任意拆改房屋主體結構,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,或附加建(構)筑物而影響結構構件、設備損壞的房屋;
(4)因毗鄰建筑深基坑施工、興建、擴建、加層而損壞的房屋;
(5)改變房屋用途,危及房屋安全的;
(6)發生自然災害、火災事故和出現其他不安全因素,危及房屋安全的。各鑒定單位應按所取得資質等級規定的受理范圍進行受理。